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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酒业

河南省酒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河南省酒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顾问制。凡从事白酒、啤酒、进口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及酒精行业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院所、教育、媒体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本章程,通过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行政许可的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正式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我省酒类行业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院所、教育、媒体行业,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热爱酒类行业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正式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荣誉会员:凡对我省酒类行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聘为荣誉会员。

   (四)顾问:凡对我省酒类行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成绩卓著,深孚众望的离退休领导、专家,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聘请为本协会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获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五)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会员管理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派人实地考察申请企业,上报秘书处;

(三)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讨论;

(四)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五)对申请入会的新会员,定期在协会举行宣誓仪式。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向本协会取得从事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有义务提供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协会为行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料;

(六)有义务配合协会按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的数据统计工作;

(七)为协会撰写各种报刊稿件和学术论文等;

(八)外事活动中保守机密、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九)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只承担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义务;

    (十)及时向本协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的变化等情况;

(十一) 会员单位需推荐一名工作人员与协会开展对接的义务。

第六条 协会会员享受的相关服务

    (一)优先取得协会行业指导、信息提供、项目论证、申领生产流通许可证、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优先取得协会开具相关证明、反映会员诉求等服务;

    (二)协会可根据会员需求,提供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举办开展新闻发布会、专家鉴定会、封藏大典、营销策划、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厂商对接、产品收藏、新品开发、技术开发、风格研发、科研攻关、成果鉴定、文化旅游、人才推介、金融咨询、驻厂服务、境外推广等定制化服务;

(三)优先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协会、质量检验、新闻媒体等机构,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优先为会员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如:维护知识产权、仲裁、打假、不正当竞争等,开展行业自律,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纠纷、争议等问题;

(四)协会领导优先支持参加会员举办的专家品鉴会、新闻发布会、新品推介会、开业庆典、经销商大会、封坛纪念、免费形象代言、合作交流、进口酒推广会等活动;

(五)优先取得协会出版物《河南酒业》及和有关单位合办的书刊、报纸、新媒体的服务,并在协会网站、会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会员企业重大活动信息,优先在社会媒体、行业媒体、新媒体上报道会员活动信息;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开展各种评选、行业评先、认定(如:国家级省级酒类诚信经营放心企业(店)、河南十大名酒、河南文化名酒、河南酒业“豫酒名片”、“豫酒(地方)名片”等)的服务;

(七)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参与的重大活动(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郑州国际糖酒食品交易会等全国

重要行业展会)及会议(中国千商大会等)、国际研学考察、国际文化交流、国际合作、国际推广等;

(八)优先推荐会员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历史文化名酒、中国酒业协会科技进步奖。



河南省酒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酒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河南省酒业协会的情况,制定河南省酒业协会会费标准。

一、会费的缴纳                                    (一)协会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协会各分会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10000元;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协会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省辖市协会、个人会员、荣誉会员暂不缴纳会费。或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的单位可减免20%会费。                                         (二) 会员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会费汇入协会银行账户,协会工作人员不能代收、代缴,由本协会出具会费专用发票。

名        称:河南省酒业协会

纳税人识别号:51410000514559127C

地        址:郑州市纬四路12号

电        话:0371-66297916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

账        户:1702029409024801426

(三)缴纳会费以在协会任职最高职务为准,不重复收缴。

(四)会员如遇特殊情况,缴纳会费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可缓缴、减缴或免缴会费。

三、会费的开支范围

(一)协会日常办公支出;

(二)协会举办的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编印会刊、发放宣传资料等费用;

(四)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的管理

会费有秘书处收取和管理,秘书处应将会费的全部收入用于协会开展活动的必要开支,每年理事会上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河南省酒业协会入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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